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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戴于茜

原 告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迅吾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李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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