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戴于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鴻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