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 原告
- 鮮易蔬果行即林須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品香食品行即何曉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品香食品行即何曉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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