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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臻穩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蔡富傑

張之人(原名張福宏)

林延錠

彭郁文

江建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並補正法定代理權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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