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20號
- 原告
- 達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暉
- 訴訟代理人
- 蔡喬宇律師
- 被告
- 蘇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216元(54,316元×26+165,000元=1,577,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