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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準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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