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質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6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