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
- 原 告
- 鋼聖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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