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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鍋霸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韋利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萬6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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