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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