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丞軒、謝卓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原 告 李丞軒(即李世揚) 謝卓樺 被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31,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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