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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

確認判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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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純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1804號判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同前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5,07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萬元(本院110北簡16804號判
  決主文第2項判命原告給付之8萬元,其中5萬元為回復原狀損
  害賠償,故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3.以上合計:1,055,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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