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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