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 原告
- 許光輝
許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許光輝請求給付新臺幣4萬330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3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許舒涵請求給付49萬446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4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繳納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