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5號
- 原告
- 宋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消防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記載其溢付新臺幣(下同)24,800元,並記載加計3年利息3,7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20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騰消防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記載其溢付新臺幣(下同)24,800元,並記載加計3年利息3,7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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