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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刻有限公司、林達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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