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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3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如
原告
林昇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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