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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榮即榮爸小廚麵飯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2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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