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
- 原告
-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志杰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強律師
- 被告
-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