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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15號

請求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被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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