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陳仁傑

  • 當事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林姿伶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返還數位影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進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