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48號
- 原告
- 熊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食品有限公司、陳俞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25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食品有限公司、陳俞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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