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 原告
- 波鍩好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喬安
- 訴訟代理人
- 蘇睿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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