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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波鍩好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喬安
訴訟代理人
蘇睿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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