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5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 共同 黃彰玲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咏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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