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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2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榮實業有限公司、王俊程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返還數位彩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77元(計算式:121,977元+21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 被告給付欠款,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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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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