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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謝秉綺

  • 原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0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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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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