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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火柴達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火柴達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好家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3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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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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