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 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垣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