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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范超群
被告
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告
駱玫琳

汪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二十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黎秀珠、駱玫琳、汪宏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後,其等均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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