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世傳(即劉豐銓)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