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全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蔡學治、蔡來源即綠原品健康餐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蔡來源即綠原品健康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9日 起至115年4月1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款至111年5月19日止即未 再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394,765元,經聲請人以書函催告 ,仍消極拒絕給付,又相對人於111年7月8日辦理歇業,於 其他金融機構亦有延滯欠款之情形,且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等,顯示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恐已瀕臨無資力狀態,如不予實施假扣押,則聲請人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94,76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參 照)。又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請求提出釋明。至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曾寄送催告函予相對人,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且相對人經其他金融機構聲請本票裁定要求其清償債務,顯示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瀕臨無資力狀態,並提出催告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160號裁定、111年度司票字 第12162號裁定為據,堪認相對人有未履行給付之狀態,且 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可認聲請人已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提出釋明,雖釋明仍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翁嘉偉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