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瑞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呂芳周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並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