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順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吳宗樺律師
- 相對人
- 葉嘉銘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111 年度北司補字第1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