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瑞祈、張素梅、阮呂芳周、黃仲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代 理 人 張素梅 相 對 人 阮呂芳周 代 理 人 黃仲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依聲請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