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美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林昆虎、立向營造有限公司、朱素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 原 告 黃美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施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