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 原告
- 高子旭
- 被告
- 淞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