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啊亮工程行即梁斯騏、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陳琮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啊亮工程行即梁斯騏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