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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2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告
張淇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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