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70號
- 原告
-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棟銘
- 訴訟代理人
- 鄭雲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