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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2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文衍正

原 告
李家豪
被 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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