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詩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