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曉帆國際有限公司、陸詩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詩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