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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詩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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