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原告
黃任遠
被告
藤記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藤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2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88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AKW-7029 號車,由被告受僱人於民國111年1 月10日在仁愛路四段及敦化南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有TDP-6512號車後逃逸受有修車費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與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審查形式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修車費新台幣11,920元(扣除零件折舊)及鈑烤所需兩天時間之營業損失新台幣2,962 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