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 原告
- 黃任遠
- 被告
- 藤記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藤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82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88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AKW-7029 號車,由被告受僱人於民國111年1 月10日在仁愛路四段及敦化南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有TDP-6512號車後逃逸受有修車費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與本院職權調閱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審查形式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修車費新台幣11,920元(扣除零件折舊)及鈑烤所需兩天時間之營業損失新台幣2,962 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