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