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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告
飛租不可企業商行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89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8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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