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飛租不可企業商行、林智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飛租不可企業商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89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8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