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涵伃、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正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楊涵伃 被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