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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原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珊
被告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伶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17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01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起至109 年1 月15日間向原告訂購肉品等貨物,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2,017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經被告人員簽認之銷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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