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陳慕珊、陳超文
- 原告東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東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 原 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東發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慕珊 被 告 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 時3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東遠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41,067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東發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21,622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41,067元、新台幣21,62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積欠109 年10月至同年11月底之貨款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及銷貨簽認單,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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