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陳淑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現台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32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