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 原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修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王修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籍設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原告雖主張雙方於台北市中山區訂約,但並無雙方具體於中山區訂約的其他證據(原告所附分期買賣契約上所載原告地 址無法認定為簽約地),此外,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1萬989 元,屬小額事件,原告所提上述契約雖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依前面所寫的法律明文規定,並不生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效力,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