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照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笙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笙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