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 原告
- 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照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笙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笙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