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楊于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原 告 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