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 原告
- 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于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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